案例:
孙某,兴化市某高级中学的一名高二年级学生,性格外向,好交朋友,家境优裕,学习成绩一直在班级名列前茅,父母对其关爱有加。2012年10月的一天晚上9时许,与往常一样,小孙在晚自习后又到朋友小周开的健身房健身,这时小周接到一个朋友的电话,说其女朋友被两个社会青年尾随,并言语挑逗,双方约定打架。小周一听火冒三丈,立刻召集在其健身房中健身的朋友带着水果刀前去报复。小孙本不愿意前往,架不住几个“朋友”言语激将:“只要你到场,就能摆平他;又不要你动手”云云。赶到某高级中学门口,双方言语不合发生斗殴,小孙见大家都动手,实在拂不过面子,也上去对两个青年拳打脚踢,小周和一朋友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砍伤了两个社会青年,其中一人轻伤。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周、小崔、小孙等人为报复他人,纠集多人持械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小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首要分子,小崔、小孙系积极参加者。小孙犯罪后在家长的陪同下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小孙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综合三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分别判处小周、小崔、小孙三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点评:
本案中小孙的犯罪一方面与其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制力有关,还有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交友不慎,被不良人员利用“好面子”心理诱使其犯罪。因此,只有大力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培养青少年的法制意识和法治精神,才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就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