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孔某今年16岁,上到初二就辍学了。无所事事的他,成天泡在网吧上网打游戏,过着没日没夜、昏天黑地的网络生活。通过网络游戏,孔某认识了陈某,两人成了好友。一天,俩人身上都没有什么钱了。想到快活的日子就要到头了,俩人便商量去“弄点钱”支付网吧费用,2010年11月至12月间,孔某伙同陈某在泰州市高港区胡庄镇、刁铺镇等地,采用翻墙、爬窗、撬锁等手段实施盗窃7起,窃得金戒指、金项链、香烟等财物,合计人民币28096.6元。
审判:
孔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孔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减轻处罚,最终孔某被判处有期造型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陈某另案处理。
 点评:
网络是现代社会的传递信息、沟通交流的重要工具。它可以帮助人们方便快捷的获取知识,但互联网信息泛滥,内容庞杂、良莠不齐,会对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形成构成潜在威胁;网络游戏的虚拟性、自由性,会导致许多青少年脱离现实,沉溺于网络虚拟世界;同时,互联网中的不良信息和网络犯罪会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构成危害和威胁。本案中孔某因沉湎于网络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沾染了不良习惯,如果让它们再自由滋长、蔓延,或者不能有效地远离它,那么就会从量变到质变,最终就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我们应当从孔某的案例中认真吸取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