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简介

二、公证效力

三、公证的业务范围

四、申办公证的程序

五、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六、办证期限和收费

七、广西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八、公证争议处理

九、办理公证应当向哪个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十、是否需要亲自前往申请办证?委托他人申请代办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十一、申请时应向公证机构提供什么材料?

十二、申办公证如何缴费?

十三、受理申请后是不是一定能出公证书?

十四、申请后多久可以拿到公证书?

十五、公证书是否需要本人前往领取?

十六、申请办理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能否直接在国外使用?

十七、申请办理发往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有什么特殊规定?

十八、认为公证书有错误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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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简介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制度的目的和价值,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原则、客观原则和公正原则。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员是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二、公证效力


公证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的效能和约束力。根据我国《公证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公证效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证明效力、执行效力和法定公证效力。

1.证明效力。根据《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的证明效力具有法定性、优先性、普遍性和相对性的特点。

2.执行效力。根据《公证法》第37条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3.法定公证效力。根据《公证法》第38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法定公证效力不是指一种单一的法律效力,其效力的内容取决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可以是证明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或者是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

 

三、公证的业务范围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二)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四、申办公证的程序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三)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五、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六、办证期限和收费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公证机构按国家统一规定收取公证费并开具收费收据。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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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证争议处理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九、办理公证应当向哪个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任一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如房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公证,既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任一公证机构提出,也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十、是否需要亲自前往申请办证?委托他人申请代办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一般可以自行前往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请。但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须本人亲自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申请;其他组织由其负责人代表申请。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如果申请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十一、申请时应向公证机构提供什么材料?


一是当事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或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请时,还须提交上一个问题中提到的材料);

二是能充分证明所申请的公证事项的材料、财产权利证明等。

向公证机构提供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拒绝说明情况或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将不予办理公证。


十二、申办公证如何缴费?


公证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当事人领取公证书前须足额缴纳公证费。

缴费应在公证机构或当地司法局、或者指定的银行缴费窗口进行,不可将公证费交付其他个人代收。

当事人缴费后应索取相应票据回执(如发票等)。在领取公证书时公证处可能会要求当事人出具缴费凭证。

领取公证书后,缴费凭证仍由当事人保存,公证处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


十三、受理申请后是不是一定能出公证书?


不一定。公证机构经审查,发现公证事项有《公证程序规则》第48、50条所规定情形的,如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等等,将不予办理公证或终止公证。并将根据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全部公证费。


十四、申请后多久可以拿到公证书?


公证机构审查后,认为可以出证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事实上,本着便利当事人的原则,我省公证处办理的大多数公证事项都不用十五天即可出证。

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十五、公证书是否需要本人前往领取?


在提交办理公证申请时,申请人可明示公证书由何人领取。公证书一般由申请人或其委托的其他人到公证机构领取,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要求公证机构发送。收到公证书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公证机构将交付各方当事人公证书正本各一份,并可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


十六、申请办理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能否直接在国外使用?


能否直接使用视公证书使用国要求而定。公证书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办理认证手续。按司法部规定,一般由公证机构统一代办认证(统一将公证书送认证机构);遇有个别特殊紧急情况,也可以当事人自己送认证,但应由公证机构出具介绍信并盖章后连同公证书密封交付当事人。


十七、申请办理发往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有什么特殊规定?


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要求,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以及财产权益证明、病历、税务、经历、专业证书等公证书需要办理副本审核寄送手续。

具体来说,就是公证机构统一寄送公证书副本至省公证协会,由省公证协会寄送台湾海基会。台湾海基会收到公证书副本后,申请人再持公证书正本到海基会办理核验手续后再行使用。


十八、认为公证书有错误时,如何处理?


公证书证词表述或格式不当的,公证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将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并将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发给申请人。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以上期限内,但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